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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7-01-10 11:10:02 打印 字号: | |
  为保障当事人充分有效的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增强当事人对民事案件审理风险的预见性,以便其合理确定诉求、谨慎选择解决纠纷的诉讼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现将民事诉讼中可能出现的各类诉讼风险责任给参诉各方,告知如下:

一、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诉讼请求不当,可能出现被驳回诉讼请求、承担诉讼费损失、未请求部分将被依法视为放弃权利而得不到审理保护等法律后果。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获准审理后并应交纳诉求增加或反诉部分的诉讼费,否则法院仍可不予受理;逾期提出将被依法视为放弃权利,人民法院不予审理。

二、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反诉、当事人上诉以及当事人申请财产或证据保全,不按时交纳相关费用的,将承担不予受理、不予保全或视为撤回上诉等程序后果。

三、举证不能的风险:(1)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不完全的,将承担放弃举证权利、诉讼主张事实的真实性不能被完整认定甚至败诉的后果。(2)逾期提供证据的风险:超过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组织质证(对方同意质证或遇不可抗力情形的除外),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逾期举证方应承担诉讼主张事实的真实性不被认定、采纳甚至败诉的后果。(3)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原物;若证据系在域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应的涉外签证、鉴证手续;不能提供原件、原物,又不能提供其他佐证材料,以及不能提供附有合法的涉外签证、鉴证手续的证据,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除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五种情形外),否则会导致证人证言不被采信的后果。(4)申请审计、鉴定、评估的风险:申请审计、鉴定、评估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不预交审计、鉴定、评估费用或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将承担被驳回申请、主张事实无根据认定甚至败诉的后果。(5)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调查取证申请,或者取证申请不属人民法院救助范围的将承担被驳回申请甚至败诉的后果。

四、不按时出庭的风险: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的,原告、上诉人承担起诉、上诉被视为自动撤回的后果;被告承担缺席审理甚至举证不能而败诉的后果。

五、一方下落不明的风险:起诉人需要增加支付公告送达费用,并因公告送达而可能导致审理时间过长,结案后亦可能因找不到执行对象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使胜诉人承担生效判决难于执行及公告费、诉讼费用损失的风险。

六、财产保全的风险:起诉前或起诉后不申请财产保全,可能导致胜诉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申请获准后须交纳保全申请费,否则申请亦可被法院驳回;采取保全强制措施后,可能因线索不准、财产权属不清或没有可供保全的财产,而导致出现申请不能实现而保全费不退的风险,亦可导致生效判决难于执行的风险。

七、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会导致剩余债务不能履行或对剩余债务执行拖延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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